关于印发《榆林市司法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8/5/30 15:58:31 浏览次数: 次 | |||||||||||||||||||||||||||||||||||||||||||||||||||||||||||||||||||||||||||||||||||||||||||||||||||||||||||||
榆政司发〔2018〕41号 关于印发《榆林市司法局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榆林市司法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2、榆林市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榆林市司法局 2018年5月29日
榆林市司法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7〕46号) 精神,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本部门制定的涉及司法行政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方式。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由办公室一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3、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4、例外规定。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政策制定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应自行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提交办公室;办公室结合合法性审查,一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审议。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对照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在政策措施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就公平竞争条款内容征集意见。起草科室除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性审查资料外,还应提交涉及公平竞争条款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科室按照《榆林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 涉及行政决策类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需同时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审核; 3、办公室自收到起草科室提交的审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办公室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科室,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苏世强担任组长,王小健、靳守平、李国荣、王 瑞担任副组长;薛秀琴、杜峰、张亚萍、王晓宁、高宏、贺 电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常苗同志兼任。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局公平竞争审查体制机制,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程序、方法,完善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具体任务,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力清除司法行政行业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堵点”“痛点”和“盲点”,加大放权力度,减少行政对市场行为的干预,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推进监管体制、方式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三) 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四)定期评估监督。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有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政策措施应及时纠正。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一、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为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规定(“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榆林市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填表说明: 一、序号1—4栏目,起草科室对照审查标准后,如认为相关政策措施存在与之不相符的,请在对应的审查意见说明栏给出相关说明和依据。 二、序号5栏目,有“例外规定”情形的,起草科室填写应当说明: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哪种情形,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序号6栏目,“起草科室审查结论”一栏,由起草科室说明: (一)是否可以实施; (二)是否不予出台或需调整; (三)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范围征求意见),以及未听取或征求意见的理由依据; (四)是否建议委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结论把关。 四、序号7栏目,依起草科室需求,在起草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把关意见。
榆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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