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 |
发布时间:2018/6/20 16:59:32 浏览次数: 次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
2014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4年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到各县(市、区)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全区全覆盖。 一、以制度先行为“发力点”,构建延伸管教特色模式 一是建立选派工作机制。制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的通知》,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选派安排、工作职责、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规范选派工作。从监狱、戒毒系统选派高素质年轻干警到全区各县(市、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挂任县(市、区)司法局局长助理,并兼任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专职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规范长效管理机制。陆续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选派新一轮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不断完善选派程序,明确选派条件,着力加强选派人民警察队伍内部自我管理,在每个设区市成立一个选派警察工作队并设队长、副队长,负责日常协调工作;举办选派挂职警察培训班,强化法治意识,转变执法理念;细化职责任务,制定选派警察全年工作目标,明确选派警察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主要工作职责;明细考核奖惩条件,接收单位将选派警察纳入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派出单位反馈,挂职结束作出工作鉴定,并作为使用和提拔干部的重要标准。 三是完善衔接配合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推动开展司法局和监狱“结对子”工程。 二、以优势延伸为“着力点”,推进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 一是规范执法能力延伸,增强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效力。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积极协助县(市、区)司法局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变更、解除等矫正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入矫宣告流程规范》等管理制度。司法局充分发挥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专业执法力量,打造集中执法模式。部分市整合挂职警察力量,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顿行动,由挂职人民警察对违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训诫教育、进行调查取证、提请处罚等活动。 二是管教职能延伸,促进矫正质量快速提高。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上好入矫教育第一课”活动,加快新入矫人员身份意识的转变。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用语、姿态、衣着等方面的规范和教育。增加对不服管教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次数和时间,提高监管教育质量。 三是监地合作深化,推进大执法大安全模式的形成。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体验日”活动,较好地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和效果。通过联合、共建等形式创建规范的心理矫治功能室,为社区矫正机构培养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发挥挂职警察纽带作用,邀请监狱具备专业知识的警察向司法局工作人员传授监所监管教育技能;挂职警察作为合作共建单位的联系人,积极推动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以岗位职能为“优化点”,推进队伍建设专业化 一是落实编制,推动社区矫正执法监管机构建设。各县(市、区)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同时兼任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这一契机,推动组建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建制建设。 二是警务培训,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发挥选派警察规范执法行为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通过“导师制”培养和“教学练战”合一的岗位练兵模式,以点带面,强化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的主体意识,提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监管教育工作水平。 三是文化交融,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文化建设。通过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示范引领,将安全渗透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者,引导司法所领导者、决策者以及基层管理者养成自觉的安全思想观念与行为,并积极地将安全文化意识落实到社区矫正安全常态机制建设中,以“精、准、细、严”要求,推进内部管理、隐患排查、重点防控常态化,筑牢安全“软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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