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榆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7/4/7 15:56:47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符合准确、保密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市司法局办公室在组织办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各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助。

法律、法规及本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对局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科室依据各自职责拟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2.局办公室对各科室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和保密审查;

3.由局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局机关政府信息。

(二)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

2.局办公室按职责交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办理;

3.相关科室依各自职责拟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4.局办公室对处(室)拟定的信息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和保密审查;

5.由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重法律审查和保密审查。法律审查和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当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局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科室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个体内容,重点确定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

(三)本局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统计信息;

(四)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七)本局招录国家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本局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

(九)本局制作或获取的其他需要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榆林市司法局网站(www.qdtyys.com)公开;

(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三)通过设立信息公告栏、办事指南等方式;

(四)印制、发放相关服务手册;

(五)通过其他方便公众的方式。

除上述方式外,局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借助新媒体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局机关在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工作时,既要严格执行公开程序,又要热情服务,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有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登陆榆林市司法局网站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提交即可。

(二)可以把填写好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0912—3285638)交局办公室,空白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在受理时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且属于本局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直接答复;不属于本局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八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务院价格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公民确实经济困难需要减免相关费用的,由局办公室决定是否同意减免。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完整性(是否按要求全部公开)、及时性(是否按时限公开并及时更新)、准确性(公开内容是否准确)、严肃性(公开程序是否严格)。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信息报送指标完成情况。

(四)网上办事及政民互动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形式。

主要查看榆林市司法局网站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年初,由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日常抽查由考核小组执行,对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年终,局办公室发布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实施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由局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机关年终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达标的科室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科室,同时所在科室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个人。


第五章 评议


第二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在榆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有领导分管并有专人负责;

(二)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门户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人大代表、政协建议办理意见反馈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二十七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政府部门和企业、高校、基层工作者、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二十八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科室工作情况,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二十九条 结果处理。

根据评议结果,对局机关各科室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占有一定权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榆林市司法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相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局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三十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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