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会费和公证赔偿基金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8/4/20 15:59:11 浏览次数: 次 | |||||||||||||||||||||||||||||||||||||||||||||||||||||||||||||||||||||||||||
榆政司发〔2018〕20号
榆林市司法局 关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会费和公证赔偿基金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陕西省公证协会关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会费的通知》(陕公协字[2018]9号)和《陕西省公证协会关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费和公证赔偿后备金的通知》(陕公协字[2018]11号)要求,现就2018年度公证会费、职业责任保险费和公证赔偿后备金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会费种类 陕西省公证员协会会费分团体会员费和个人会员费两种。 二、 会费缴纳标准 各公证机构按照2017年度公证业务总收入量,参照《陕西省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个人会费,每年度每人20元。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公证处年业务总收入不足5万元的交会费600元;年业务总收入5万元以上的公证处按年业务总收入1.5%的比例上交;年业务总收入100万以上的公证处,1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业务总收入的1.5%比例上交,100万元以上部分按年业务总收入的1%比例上交。涉外公证处在以上会员费基础上另加1500元会费。 三、公证赔偿后备金的收缴标准 各公证机构按照2017年度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其中,0.28%用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费;0.5%上缴中公协,0.5%上缴省公协,分别纳入中公协和省公协的公证赔偿后备金;1.72%由公证机构留存纳入各公证机构公证赔偿后备金。 四、要求 请各公证机构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公证赔偿基金,未按时缴纳公证赔偿基金的公证机构,其2018年度办理的公证不享受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待遇,中公协将按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我省将按照《陕西省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以及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五、公证会费、赔偿基金的缴纳方式 请各公证机构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费用缴纳到市局律公科,户名:许蓉蓉,建设银行卡号:6217004120006756767。市局统一将会费及赔偿基金汇至陕西省公证协会账户。 联系人:许蓉蓉 联系电话:0912-3426136 附:榆林市2018年度公证会费赔偿基金缴纳明细表
榆林市司法局 2018年4月18日
榆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榆林市2018年度公证机构会费赔偿基金收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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