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司发〔2018〕20号
榆林市司法局
关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会费和公证赔偿基金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陕西省公证协会关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会费的通知》(陕公协字[2018]9号)和《陕西省公证协会关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费和公证赔偿后备金的通知》(陕公协字[2018]11号)要求,现就2018年度公证会费、职业责任保险费和公证赔偿后备金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会费种类
陕西省公证员协会会费分团体会员费和个人会员费两种。
二、 会费缴纳标准
各公证机构按照2017年度公证业务总收入量,参照《陕西省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个人会费,每年度每人20元。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公证处年业务总收入不足5万元的交会费600元;年业务总收入5万元以上的公证处按年业务总收入1.5%的比例上交;年业务总收入100万以上的公证处,1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业务总收入的1.5%比例上交,100万元以上部分按年业务总收入的1%比例上交。涉外公证处在以上会员费基础上另加1500元会费。
三、公证赔偿后备金的收缴标准
各公证机构按照2017年度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其中,0.28%用于缴纳2018年度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费;0.5%上缴中公协,0.5%上缴省公协,分别纳入中公协和省公协的公证赔偿后备金;1.72%由公证机构留存纳入各公证机构公证赔偿后备金。
四、要求
请各公证机构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公证赔偿基金,未按时缴纳公证赔偿基金的公证机构,其2018年度办理的公证不享受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待遇,中公协将按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我省将按照《陕西省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以及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五、公证会费、赔偿基金的缴纳方式
请各公证机构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费用缴纳到市局律公科,户名:许蓉蓉,建设银行卡号:6217004120006756767。市局统一将会费及赔偿基金汇至陕西省公证协会账户。
联系人:许蓉蓉 联系电话:0912-3426136
附:榆林市2018年度公证会费赔偿基金缴纳明细表
榆林市司法局
2018年4月18日
榆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榆林市2018年度公证机构会费赔偿基金收缴表
公证机构名称
|
团体会费
|
个人会费
|
赔偿基金金额
|
涉外公证机构费用
|
榆林市公证处
|
9150
|
180
|
7808
|
1500
|
榆阳区公证处
|
7620
|
280
|
6502
|
1500
|
神木市公证处
|
13050
|
100
|
11136
|
1500
|
府谷县公证处
|
6150
|
120
|
5248
|
1500
|
定边县公证处
|
4665
|
80
|
3980
|
|
靖边县公证处
|
4200
|
80
|
3584
|
|
横山区公证处
|
2100
|
60
|
1792
|
|
绥德县公证处
|
1380
|
40
|
1178
|
|
子洲县公证处
|
600
|
60
|
410
|
|
清涧县公证处
|
600
|
40
|
614
|
|
佳 县公证处
|
1125
|
60
|
960
|
|
米脂县公证处
|
1200
|
80
|
1024
|
|
吴堡县公证处
|
600
|
40
|
333
|
|
合 计
|
52440
|
1220
|
44569
|
6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