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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核
发布时间:2013/11/1 18:21:24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核
受理机构 市司法局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 市司法局 基层科
联系方式 0912 3426198
内容概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核
政策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申办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一)、(三)、(四)项条 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事时限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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