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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
发布时间:2013/11/1 18:22:26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
受理机构 榆林市司法局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 榆林市司法局 律师公证科
联系方式 0912--3426136
内容概述 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
政策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修订本)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办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办事流程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5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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