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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执法监督事项
发布时间:2013/11/1 18:24:09  浏览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重点执法监督以下事项:
    1、公证处在受理、审查出证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做到程序合法;是否存在先出证后审批;出证与审批时间不符的问题;是否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办证质量,证据审查不严,违规收费或乱收费的问题。
    2、对错误公证书是否依法撤销或责令变更,对违法违纪的公证员是否严肃处理。
    3、对因公证引起的行政复议是否依法处理。
    4、公证处制度建设是否合法,公证费用管理是否符合财经纪律规定。
    5、公证处是否加强队伍建设,将“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作为公证队伍建设的内容;公证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是否有新的提高。
    6、其他需要执法监督的事项。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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