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投诉实行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及监督人李生旺、朱东奇胡作为、乱作为、渎职行为 | |
陕西省米脂县医院 2018/5/31 17:54:12 |
2018年3月20日,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李生旺、朱东奇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米脂县医院和吕瑞雪医疗纠纷”一案作出鉴定意见(陕榆正法(2018)临鉴字第J00027号):“被鉴定人吕瑞雪硬膜外麻醉剖宫产后下肢瘫痪,评定为三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人民币四万三千八百元;该损伤属硬膜外麻醉常见并发症,不属医疗事故,与本次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完全作用);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误工365天,营养365天”。该患者发病至今一直住院康复治疗,且肢体功能逐步康复,目前左下肢完全正常,右下肢肌力3肌。该鉴定所和鉴定人主要依据2017年发病初病历为依据,选择鉴定时机错误,导致鉴定结果缺乏科学性、公正性。现对方提出180万的索赔申请,我院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我们认为该鉴定所和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有胡作为、乱作为和渎职嫌疑。现进行实名投诉,希望贵局行使监管、监督权利,确保双方权益,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如需要,我院可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希望能给我院合理回复,如鉴定所存在问题,望予以处理。 |
回复 2018/6/22 11:18:08 |
您好!贵院投诉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李生旺、朱东奇胡作为、乱作为、渎职行为一事,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和贵院沟通,说明贵院投诉的问题需经调查后才能回复。我局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此事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针对贵院提出对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受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米脂县医院和吕瑞雪医疗纠纷”一案作出的鉴定意见(陕榆正法[2018]临鉴字第J00021号)选择时机错误,导致鉴定结果缺乏科学性、公证性。根据《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联系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脊髓损伤 临床稳定:可留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电生理检查异常。(即可选择鉴定)故选择临床稳定期鉴定是符合规定的。 贵院认为该鉴定所和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有胡作为、乱作为和渎职嫌疑,经我局调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我局多次与该鉴定所、鉴定人沟通、调档查阅、开会座谈、咨询相关专家等多种形式调查此事,认为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生旺、朱东奇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米脂县医院和吕瑞雪医疗纠纷”一案作出的鉴定意见选择鉴定时机是符合规定的,鉴定主体是合法的,符合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贵院如有不同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重新鉴定。 若贵院对此回复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拨打我局社会法律服务管理科电话:0912-3426168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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